本文针对家庭暴力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举证难、证明难、认定难和诉讼难的问题展开分析,指出在反家暴立法中应针对家暴案件的特殊性,在诉讼证据制度与诉讼机制上,制定特有的专项规范。在证据制度上,应以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为基本原则,适用表见证明原则,增设新的证据种类,实行证据能力裁量主义。同时在诉讼机制上,建立反家暴公益诉讼机制,赋予妇联、公益法律组织、检察机关以适格的提起反家暴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并且围绕这些反家暴公益诉讼主体设置相关配套的诉讼规范。
司法制度,体制改革,对比研究,中国、芬兰
徐卉: 徐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