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7年刑法第383条明确而详细地规定了贪污罪的数额及法定刑,并且将犯罪数额和法定刑档次直接一一对应。这种明确规定数额的立法方式,以及所确定的具体的定罪、量刑数额,一直以来颇有争议。《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采纳了多数人的意见,将明确数额改为模糊数额,将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留待司法解释确定。但定罪、量刑数额到底该如何确定,在《刑九》之后必将继续争论。笔者赞成模糊数额的立法模式,并认为定罪、量刑具体数额的确定应以当前我国反腐败的刑事政策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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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平: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