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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巴县农村的租佃实态——“抗租”、“骗租”与“主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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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清代同治时期巴县地方的县衙档案为材料,从中选取与土地租佃相关的大量诉讼案件进行分析。首先,通过分析发现,在围绕着租谷的案件中,“抗租”的案件极少,而“欠租”、“掯租”、“骗租”的案件则大量存在。其次,通过对于具体案件的分析,探明这四种租谷纠纷的具体含义。其中,“欠租”是指“滞纳租谷的事实”,“掯租”是指“依据某单方面的理由强硬地滞纳租谷”,“骗租”是指“捏造正当理由来恶意骗取租谷减免”,而“抗租”则是指“提出公开的理由反对缴纳租谷,或者不通情理地无视纳租义务”。其中,“抗租”是跳出租佃关系之外来公开反对,而另外三种行为则是在租佃关系之内的纠纷。

为了深入理解这一区分的重要意义,本文更在此基础上对当时人就“租佃关系”的具体理解进行探讨。通过对于租佃契约以及具体诉讼案件的分析,发现同治时期巴县地方的人都是以“主客关系”这一概念来理解租佃关系的。随后,具体分析了当地“主客关系”的含义及其对于租佃关系各个侧面的具体影响。

最后,本文提出,巴县地区的人是在具体的社会和历史背景下,借用“主客关系”这一传统的伦理关系来理解和处理“租佃关系”。这一视角也许能为理解中国近世以后的社会关系提供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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