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领域,尽管WTO奉行了“非歧视”原则,但单边贸易限制措施并未完全退出国际舞台,附人权条件的单边贸易限制措施仍不时出现,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WTO成员通过国内立法允许其政府采取单边贸易限制措施,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贸易法案”。根据该法案的“301条款”,美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其他国家采取单边贸易限制措施。历史上,美国政府曾多次运用这个条款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贸易伙伴实施单方贸易制裁,该条款已沦为美国政府推行强权政策的一种工具,许多国家对此强烈不满。虽迫于WTO规则的权威美国政府不敢再轻易适用,但该条款依然有效,仍不时地被用于美国的对外贸易实践。此外,近年来WTO成员之间签订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和地区性贸易协定持续增长,其中,许多贸易协定包含了人权、劳动权条款,规定如一方未达到或违反人权、劳动权标准,另一方则有权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另一种单边贸易限制措施包含在WTO体制内发达国家根据“授权条款”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以下简称普惠制)方案中,普惠制本应是发达国家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的优惠性贸易待遇,但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普惠制方案中却出现了大量的人权、劳动权内容。总之,在当前国际贸易领域,单边贸易限制措施并未因WTO法律体制的规制而消失。
上述涉及人权、劳动权的单边贸易限制措施大多发生在WTO成员之间,或发生于WTO体制之内,已成为WTO不得不面对的与人权相关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