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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人权事务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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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指出,当前国际人权领域对WTO体制贯彻人权原则或“人权入世”的期待不只局限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人权学者看来,WTO仅仅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贸易争端的司法实践贯彻人权原则是远远不够的,WTO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机制监督WTO全部运作过程并及时调整、纠正那些损害人权或威胁损害人权的措施和做法。有的学者就主张:“这种冲突(指人权与WTO协定之间的冲突,作者注)不能只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决。相关体制性合作和协调在各自的立法中是必不可少的,参与谈判者应当补充各种专业性知识。(贸易)立法和谈判是否考虑人权取决于WTO成员方,而且应当遵从一致性原则。国家应当确信:不论何时谈判新的协定,都应讨论和规范(人权与贸易规则之间的)联系。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正像WHO《烟草公约》和《生物安全议定书》那样)而是将负担转给司法者,那么,在当前的情形之下,这个负担可被认为是过重了。”11634403在笔者看来,建立专门的人权事务监督机制这种主张如果付诸实践将意味着对WTO现有法律制度全面改造,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满足人权支持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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