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四个现代化的步伐,我国对外贸易必须有个大的发展,外汇收入必须有个大幅度的增长。目前,我国对外贸易额还占不到世界对外贸易总额的百分之一,出口额不仅低于工业发达的国家,而且低于第三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这同我国国际地位很不相称,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关系发展的需要很不适应。这种状况必须改变,也一定能够改变。我们有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有勤劳智慧的九亿人民,有富饶的自然资源,而且经过三十年的建设,有了比较雄厚的经济基础。我们应当掌握这些有利条件,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把对外贸易搞上去,把旅游事业搞上去,把一切能增加外汇收入的工作搞上去。我们要全党动手,千方百计,力争到一九八五年外汇总收入比一九七八年增长两倍。
在国民经济三年调整期间,要从生产和建设方面作出相应的安排,保证对外贸易和旅游事业的迅速发展。要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的积极性。要加强外贸队伍建设,认真总结和运用国内外一切行之有效的经验,制订新的政策,对现行的外贸体制和其他有关的经济体制进行重大的改革。这都需要进行认真的调查和专门的研究。现就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如下的规定:
一、实行出口商品的分级管理。中央管理的商品,由外贸部各专业公司经营出口;某些商品,经国务院批准,也可以由有关部门经营出口。地方管理的商品,凡是有条件的地区,由省、市、自治区经营出口。要逐步扩大地方经营商品的范围。凡属地方出口计划和用地方外汇进口的业务,从出国考察、谈判、成交到交接货、运输、结汇,都由地方负责。为了防止出国考察谈判的重复现象,除加工装配业务已有规定者外,各地方需要出国的人员,须报经归口部和外贸部审批,出国期间要在驻外使馆领导下进行工作。
外贸部要统一掌握对外政策和外贸计划,研究国际市场变化趋势,研究外币币值和贷款利率的变化,通报国外商情和价格资料,协调各地方和各部门的外贸活动,加强全国外贸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认真完成国家出口收汇计划。出口供货和收汇计划,经国家批准后,由外贸部会同有关部专项单列,一次下达到各地方及其所属生产企业和供货单位。生产企业和供货单位要同外贸单位签订合同,严格履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出口任务放在重要位置上,恢复“五先”原则,即在国家计划的范围内,安排任务在先、生产在先、原材料燃料动力和包装物料供应在先、收购在先、运输在先,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三、加强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工作。各部门引进技术和设备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对外进行考察和一般性询价。引进项目的谈判,由引进部门、外贸、银行、机械和科研设计部门共同组成谈判小组,统一对外。技术谈判,以引进部门为主,上述几个部门参加;商务谈判,以外贸部门为主,其他几个部门参加。大型补偿贸易、合营企业项目和开发石油风险合同,办法另定。引进工作中,要把购买制造技术、设备分交、设备的合作生产以及信贷条件等结合考虑。使用国外贷款支付的项目,必须安排好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核实偿还能力后,才能签约。
各省、市、自治区使用地方外汇引进技术和设备,组织合作生产、合资企业和补偿贸易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需要国家统一平衡的,须事先报经国务院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对外签约。
使用银行贷款引进的项目,在还款期间,其产品优先用于出口,并免缴利润和税收。
四、成立专业贸易公司。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成立专业贸易公司,办理地方商品或某些特种商品的出口,办理本地区的进口业务。也可以不另成立公司,由现有外贸各分公司继续办理地方进出口业务。属于这方面的业务,由地方为主安排,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某些特种商品,有条件的,可以成立工贸结合的贸易公司,对产、供、销实行一条鞭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经过批准,可以成立出口供应公司,办理本部门的供货业务,参与出口成效,组织交货。有条件的,经过批准,也可以成立工贸结合、农贸结合的出口公司或进出口公司。这类公司原则上由主管部和外贸部双重领导,它们的职责范围、经营体制以及同外贸部各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安排,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五、增加口岸和调整口岸分工。外贸口岸可以直接对外洽谈业务,签约成交,交货接货。要加强现有口岸工作,加强港口建设。有条件的地区经过批准,可以开辟新的口岸。现行口岸分工不合理的,要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设立口岸的地区,可以经营本地区生产的出口商品和使用地方外汇、留成外汇的进口业务。原有口岸要主动协助内地口岸,在运输、仓储、发运、结算等方面给予方便。
六、要广开出口门路,逐步改变出口商品结构。我国幅员广大,物产丰富,发展出口的潜力很大,各地区要因地制宜地培植若干种具有地方特点的骨干出口商品,各部门(包括军工部门)要发挥自己的所长,大力增产国外适销的出口商品。要继续大力组织农副土特产品出口,更要努力增加工业品出口,要扩大传统商品出口,更要发展新品类出口。要充分利用我国的劳动资源,大搞花费劳动多、能多卖钱的商品出口。同时,逐步提高高级加工品出口的比重。要下功夫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潢,开发广告宣传。京、津、沪、广东、江苏、浙江、山东、辽宁等条件较好的省市,要向高级精密产品的方向发展,订出具体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大搞高档产品,大搞机械、电气、电子产品的单机、成套设备和化工产品,逐步成为技术先进、生产发达、具有竞争能力的出口基地。
为了鼓励新产品出口,生产企业供应出口的产品,由低档变中档,由中档变高档,收汇多,又受国外客商欢迎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七、扩大生产企业办外贸的权限。一切有条件的企业,都应积极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参与国际贸易活动。在外贸部门的组织下,生产企业可以参加对外洽谈贸易;可以出国考察、推销;经过批准可以邀请外商来华商谈业务,以便交流技术,了解国际市场情况,做到产销直接见面,以销定产,以销促产,大力提高产品的竞争性,增加产品的销售额。
办好出口工业品专厂、专车间和出口农副产品基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先让有条件的生产单位,加强技术改造,搞好经营管理,建成一批较为先进的出口专厂、专车间和生产基地,成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的骨干力量。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从财政信贷上、物资上和技术上对专厂、专车间和基地给予必要的支持。专厂、专车间和基地生产的产品,主要供应出口,适当照顾内销。对出口专厂、专车间的考核,主要依据出口产品的合格率、履约率、交货量和创汇额。
八、大力组织商品对外销售。要走出去做生意,除了改进广交会、小交会以外,要更多地组织力量出国推销和展销,对主要市场要逐步设立贸易公司的常驻机构,加强市场调查研究,积极销售商品,同时要利用华侨和外商在国外的推销网为我服务。某些国内供应紧张的商品,也要尽可能挤出一部分出口,以便参加国际竞争,接受国际市场的考验,改进品种质量,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利用发展旅游事业,在机场、车站、旅馆、浏览地出售各种商品,特别是食品、烟酒、手工艺品、纪念品、字画、图片和文物,以及代销国外商品等。
九、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同时,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区别不同情况,适当留给地方、部门和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解决发展生产、扩大业务所需物资的进口。出口商品的外汇留成,在保证国家调拨任务和市场供应的前提下,各部门、各地区供应出口的商品,以上年外贸实际收购为基数,增长部分的收汇,中央部管商品留成百分之二十,地方管理的商品留成百分之四十。中央部管商品的留成外汇,分给主管部、地方和企业各三分之一;地方管理商品的留成外汇,也要适当分给地、县和企业一部分。
外贸以进养出(包括进料加工)的出口商品,按净创汇额留成百分之十五,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工缴费收入,留成百分之三十。
旅游收汇一般留成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经过批准,新开辟的游览区,在开创三年内,收汇全部留给地方,用于游览区建设。
赡家侨汇留成百分之三十,用于解决侨眷、归侨的商品供应。建筑侨汇留成百分之四十,要用于解决侨眷、归侨建房材料。在侨眷集中地区,要成立建筑公司,保证房屋建设。
港口收汇,包括外轮供应和服务、外轮代理、港口装卸等劳务收入,地方和港口共留成百分之二十。友谊商店收汇留成百分之二十。
以上各项外汇留成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十、对以进养出的物资,实行优惠税制。凡是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补偿贸易和旅游事业需要进口的物资,在一定时间适当减免关税。具体办法,请财政部、外贸部制订。
十一、改变出口贸易收汇结算办法和兑换牌价。现行外汇牌价,同进出口商品价格脱节,造成出口亏损、进口赚钱,不利于实行经济核算,不利于发展出口,也不利于某些进口商品的国内作价。要研究制订一个较为合理的外汇结算价格,在内部实行。原则上做到,经营出口不赔钱,进口作价简便易行,而外贸部门又能保持原有的合理的利润。在新办法没有实行以前,今后,商品出口结汇,根据全国出口商品的平均换汇成本(目前是二元五角换一美元)计算,除了银行按牌价付给人民币外,其余由外贸部补足。个别商品仍有亏损的,经外贸部同意,可以在一定时期一定额度内酌予补贴。银行外汇牌价,现在一美元兑换人民币一元五角八分,对我不利,由银行研究修改降低。今后应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动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十二、简化审批手续的。省、市、自治区办理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资企业和引进技术设备,凡涉及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包括进料加工),影响燃料动力和外汇平衡的,产品涉及国外市场配额,以及使用外汇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须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凡不涉及这些问题,使用外汇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十三、出国开办企业。省、市、自治区根据可能条件,可以到国外投资办企业。如开设饭馆、旅馆、商店、技术服务和建筑公司等,并派出人员从事劳动。各项营业所得的外汇盈利,在开办三年内,原则上归地方掌握使用。派出人员寄回的赡家汇款,视同华侨汇款,按侨汇留成比例分给地方。
十四、试办出口特区。为了调动爱国华侨、港澳同胞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更有效地利用他们的资金、技术和设备,发展我国出口商品生产,在沿海少数有条件的省市,划出一定地区,如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福建省厦门、上海市崇明岛等单独进行管理,作为华侨和港澳商人的投资场所。深圳、珠海两地可以先行试办。其他有条件的省市可以成立华侨投资公司,吸收建设资金,加快地区经济的发展速度。在出口特区,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允许华侨、港澳商人直接投资办厂,也允许某些外国厂商投资设厂,或者由地方同他们举办合资企业,并由当地利用外资进行市政建设。出口特区的生产企业,要按照国际市场的需要组织生产,向国家缴纳税收,产品专门供应出口。
十五、要充分发挥广东、福建两省的有利条件。广东、福建两省邻近港澳,华侨很多,发展对外贸易的条件十分有利。中央决定,对这两省要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的措施,让他们在开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加速发展地方经济方面有更广阔的活动余地,为国家四个现代化作出更大的贡献。有关具体政策和措施,另行规定。
(这是1979年4月中央工作会议文件,1979年8月3日以国务院国发[1979]202号文正式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