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1979]60号文)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革命委员会,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和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已经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公布。这两个委员会,是一个机构,两个名称。撤销原国务院新技术引进领导小组和进出口领导小组。现将这两个委员会的任务、机构、工作要求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进出口贸易、技术引进、利用外资,以及对外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条例、规章,研究总结经验,改革有关管理体制。
(2)会同国家计委,审议和制定我国进出口、技术引进、经济合作、外汇收支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检查督促计划的实施。
(3)组织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组织制订实施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5)统筹管理各部门、各地方先进技术、利用外国资金和进口设备的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方面掌握、消化、研究和发展引进的先进技术,以提高国内的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
(6)审议我国与外国政府间的长期经济合作或长期贸易协定、协议,报请国务院批准。
(二)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由谷牧同志兼任主任,顾明(兼)、汪道涵、周建南、马宾、甘子玉(兼)、贾石(兼)、卜明(兼)同志为副主任。两个委员会成立统一的党组,上述同志均为党组成员,谷牧同志任书记,顾明、汪道涵同志为副书记。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还可考虑选任一些党外人士为委员或副主任。
(三)这两个管理委员会的编制应力求精干,干部人数控制在二百人以内。下设:办公厅(兼管干部工作和对外联络工作),综合局,外资管理局,出口管理局,技术引进管理局,条法局,调研室,顾问室。建立业务咨询关系,聘请国内一些有关经济、技术研究单位作为委员会的咨询机构,也可以选择国外一些有权威的咨询机构,同他们建立必要的联系。所需干部请中央组织部调配。
(四)建议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指定一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引进技术、利用外资和扩大出口的工作,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工作上受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已建立的进出口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如可以承担上述工作,不必另设机构。
(五)抓好当前的几项主要工作:会同计委落实今年和拟订明、后年的引进项目计划;制订引进项目的申请报批程序及管理办法;研究改革有关外贸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组织草拟有关配套的法规、条例;研究广东、福建两省外贸的试点工作经验;召开京、津、沪三市研究扩大出口的规划和措施;大抓各部(包括军工各部)的出口创汇工作;立即着手筹备,争取秋后召开全国进出口工作会议等。
(六)树立一个革命化的好作风。进出口管理和对外资管理是两项新的工作,委员会要会同各部委、各地方组织力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从头学习,勇于创新,使理论与实践、积极性与科学性密切结合起来。工作要高效率,严要求,办事认真负责,时间分秒必争。要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对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在三个月内批复;对各部、各地方有关文电应做到有问必答,有文必复,准确及时,处理国内文件时间,一般亦不得超过十天。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