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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坚决打击走私活动的指示(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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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1981]6号文)

广东、福建、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并其他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大军区、野战军,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

(一)去年以来,在我国的东南沿海一带,走私活动十分猖獗。港澳和台湾等地的走私分子,不仅用种种方式偷运走私物品进出我口岸,逃避海关监管,而且出动大批船只到广东、福建、浙江等省沿海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走私活动。在暴利的引诱下,东南沿海等地的走私贩私分子无视国法,铤而走险,与港澳和台湾等地的走私分子进行巨额交易。成批工业消费品非法涌入,大量黄金、银元、文物、贵重药材等被偷运出境。一些人大发横财。有些地方,不少渔民、农民、工人乃至干部也参与走私贩私活动。沿海有的地方出现了公开贩卖走私物品的市场。一些商业、供销部门也非法大量购销偷运入境的走私物品。今年一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发出以后,广东、福建、浙江等省采取了一些反走私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的地方公开贩卖走私物品的活动有所收敛。但是总的来看,东南沿海的走私仍然十分严重。这一建国以来从未有过的内外勾结的大规模走私贩私活动,不仅破坏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和一些地区的工农渔业生产,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扰乱我国的社会治安和市场管理,腐蚀我们的干部和群众,败坏道德风气,也给敌特的渗透破坏活动造成了可乘之机。

应当指出,在我国,走私与反走私的斗争,其实质是要不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问题。坚决打击愈演愈烈的走私活动,不仅是严重的经济斗争,而且是严重的政治斗争。走私是一种非法活动,它同我们实行的对外开放政策和对台湾采取的“三通”政策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在走私严重的地区,各级领导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反走私斗争对于巩固安定团结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正确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把这个斗争领导好,组织好。

(二)在反走私斗争中,必须划清走私与非走私的界限。根据我国《暂行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下列情况均属走私行为:

1.在设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报、伪装等手段,私自运输、携带、邮寄货物、货币、金银及其他物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的。

2.在未设海关的陆地边境,私自运输、携带货物、货币、金银及其他物品进出境的。

3.在沿海海域,一切船只,包括渔船在内,输运货物、货币、金银及其他物品,逃避进出口管理,在海上或上岸非法买卖的。

4.非法搜购的金银、外币、珠宝、文物、贵重药材,凡已偷运至沿海、沿边地带,预备走私出口的。

短期入境人员从私人手中换购金银、外币、珠宝、文物、贵重药材,预备走私出口的。

5.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倒卖属于直接走私进口物品的。

6.外国驻华机构和外籍人员,私自出售经海关免税放行的公用、自用物品的。

(三)今年上半年,要在东南沿海进行两、三次突击性的联合查私行动,在海上查缉走私船只,在陆上取缔贩卖走私物品的市场,整垮一批走私集团和惯犯,坚决把走私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广东、福建、浙江等省,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由海关、公安、工商、税务、渔政和军队等有关方面参加的打击走私临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省的突击性查私工作。国务院也相应地成立一个临时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各省突击性查私工作的指导。

海上突击查私,由本省各有关部门组织临时联合缉私队。当前查私的重点是:广东的上下川岛、担杆岛、三门岛、大铲岛、汕尾、白马井;福建的晋江至东山,霞浦至长乐、平潭;浙江的温州和舟山海域。海上查私,原则上不出领海线。检查走私船只是一般由海关、公安出面,部队主要负责警卫、掩护、围堵。查私时严禁随便动用武器。走私船暴力抗拒检查和违令逃遁时,可鸣枪警告或拦阻射击,予以俘获。我方查私人员遭遇生命威胁时,可以使用武器自卫。海上查私需要海军舰艇部队协助时,由省打击走私临时领导小组提出使用兵力的要求和部署,经有关舰队报军委海军批准后派出,行动计划由舰队报军委海军备案。

陆上取缔贩卖走私物品的市场,组织工商、税务、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力量进行。这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事前要充分调查研究,掌握打击重点,制订周密计划,在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采取行动。确需部队协助时,由省打击走私临时领导小组提出使用兵力的要求和部署,经大军区批准后派出,行动计划报大军区备案。走私严重的地区,要在重点机场、码头、车站设立以工商管理部门为主的临时联合检查站,检查确有走私嫌疑的过往运输工具和人员。任何人员必须服从检查,不得违令抗拒。

坚决查禁一些商业、供销、货栈和其他单位购销走私物品,或为走私贩私分子代开发票收取手续费等非法行为。所有购销私货的单位,必须限期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非法经营情况,并将尚未售出的私货交给指定经营进口物品的商业部门按规定价格收购,同时由海关或税务局补征关税和工商税。对隐瞒不报和继续进行非法购销活动的,一经查获,除没收全部私货或加处罚款外,并由当地政府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到沿海地区贩卖走私物品市场购买私货的机动车辆,一律扣留审查,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四)鉴于当前走私贩私活动涉及面很广,在突击型打击走私活动的斗争中,要特别注意政策。教育和团结大多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打击的重点是:集团性的、惯常性的和数额巨大的走私;武装掩护和暴力抗拒检查的走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大量走私和勾结国家工作人员的大量走私;偷运毒品、珍贵文物和大量银元、珠宝的走私。对进行这类走私活动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办。

对那些证据确凿的走私集团主犯和其他靠走私贩私获得巨额暴利的大犯,必须依法严厉制裁,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以外,还要给以刑事处罚,决不能手软。自动投案的,可酌情从轻处理。

对查获的港澳走私船,除没收私货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船只,并将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法办。查获的台湾走私船,只没收私货,不罚款,不扣船,不扣人。

对走私贩私获利不多的,可本着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原则,酌情处理。对群众手中尚未售出的少量走私物品,在堵塞海上走私渠道、取缔陆上贩卖走私物品市场和开展宣传教育后,可限期登记,规定适当价格予以收购,并按规定补征关税和工商税。过期不登记继续私自出售的,一经查获,全部没收。

对贪图便宜购买私货自用的,除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以外,一般应着重教育,免于追究。对今后再犯的,要严肃处理。

对参与走私贩私谋取私利的国家干部,除在经济上依法处理外,还应根据其情节轻重,由有关单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性质特别恶劣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在查处这类案件时,如果遇到阻力,可以报告上级机关追究。

交通运输、邮电职工与走私分子勾结,掩护运寄走私物品的;海关、公安、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的人员贪赃枉法,内外勾结进行走私贩私活动的,要从严处理。

对冒充查私人员,劫掠、侵吞走私物品的,要坚决打击,从严惩办。

(五)各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和走私物品,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设有海关的地方,应交由当地海关处理;在未设海关的地方,交由县、市、市一级税务局依照海关法规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判处后,走私物品和罚款一律交由海关或税务局处理。海关和税务部门依法没收的走私物品,属于商业部门经营范围的,必须交由指定的商业部门收购,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投入市场销售;其余的如金银、文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处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自行处理走私案件和走私物品。

海关或税务局队协助查私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该规定给予奖励;对查私有功单位另发给适当的查私费用补贴。

(六)广东、福建、浙江等省要切实加强对反走私斗争的领导,要指定一位副省长负责抓好本省的查私工作,务求在今年上半年基本改变走私泛滥的局面。对走私贩私活动严重的社队和其他单位,要进行教育和整顿,引导干部和群众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在走私活动比较严重的地区,要开展反走私宣传,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抵制资本主义的侵蚀,自觉遵纪守法,不买私,不卖私,并且勇于检举揭发走私贩私活动。旅游、侨务、旅店、商业、信托等单位以及居民组织,要结合本身工作,注意发现走私线索,及时向查私部门通报情况。

对在反走私斗争中涌现的好人好事,要予以表扬。地方报纸对司法部门法办的重大走私人犯,可选择典型进行适当报道。

广东、福建、浙江等省,可以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向群众发布规定性布告。

(七)广东、福建、浙江等省海关、公安、工商、税务、渔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经常性的查私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海上巡逻队和边防公安派出所的建设,以便更好地承担起经常性的维护沿海治安和查私任务。云南、西藏等陆地边境走私活动较多的省、区,可以参照本指示精神,结合当地情况,部署和开展反走私斗争。其他省、市、自治区也要根据本省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配合上述各省的反走私斗争。交通、铁道、民航、邮电等部门,要严密作业手续,堵塞私活运输渠道。海边防部队要在执行巡逻、警戒任务时,注意堵截偷渡、越境的走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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