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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试办深圳、珠海、汕头出口特区的初步设想(一九七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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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调动爱国华侨、港澳同胞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更有效地利用他们的资金、技术和设备,发展我国出口商品生产,中央决定,在沿海少数有条件的省、市划出一定地区,单独进行管理,作为华侨、港澳商人和外商的投资场所。按照国际市场的需要组织生产,向国家缴纳税收,产品专门供应出口。现就我省试办深圳、珠海、汕头出口特区初步提出如下设想:

一、试办特区的地点范围。初步确定:深圳、珠海和汕头三个市,划为出口特区。第一步先在深圳市西部,南头至蛇口一带,珠海市湾仔、拱北、香洲一带和汕头市礐石(或郊区)、达濠一带,作为出口特区试点。并设置划定特区界限的标志,进行单独管理。经过试办,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

二、特区建设的投资原则。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在特区内,允许华侨、港澳商人直接投资办厂,也允许某些外国厂商投资设厂,或由地方同他们兴办合营企业,同时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给予优惠的条件,利用当地的劳动力,比较集中地从事加工出口业务。并利用筹集的资金,进行市政建设。

三、特区的水电、道路、交通、邮电、旅馆、医院、餐厅、娱乐场所等公用设施建设,请中央安排一定的投资(目前要求中央先拨给一定的开办费)或贷款,搞好基础工作,节省外汇。

四、特区内外投资办厂,经过双方谈判,就投资项目、生产规模、投资金额和管理分工等,达成协议后,受国家法律保障。

外商办厂的限期,初步考虑,15~20年内不收归国有。

五、特区内缴纳土地、厂房租金,水电费,旅游收入,劳动工资收入,税收,以及公用设施的商业利润等非贸易外汇收入,五年内不上缴,用于发展生产和市政建设。

外商完税后所得利润,允许汇出。

六、特区的劳动力管理问题,可以成立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当地实际所需劳动力的调整、安排、不受国家劳动指标的限制。

七、对特区的生产企业,实行优惠税制,投产后参照香港税率征收所得税。另一种意见,参考台湾的办法,投产后三或五年内豁免利润所得税,或者按投资金额多少,区别规定不同的免税期限,原则上投资额大的减免利润所得税期限长一些。请中央考虑迅速制定有关税法。

八、特区的工资制度,大体上要低于港澳,高于国内,可定一个幅度(技术工人包括基本工资、资金和福利,每人每月最高收入不超过人民币180元)。

九、特区的外币流通问题。外币可以在指定的外币商店或者其他服务性单位使用,不能在特区通用。我方在外资企业和合营企业的人员,其所得外币工资上缴,折付给人民币;个人获奖金部分可给予少量外币,在外币商店购买商品。

十、特区的管理。设立特区管理处,在国家未制定统一办法前,建议授权由广东省委、省革命委员会暂时先参照国际惯例,处理有关行政和商务事宜。并建立海关、商检、检疫、边检、银行、邮电等机构,就地办理人员、物资进出手续和外汇业务。

对特区内电讯联络问题,请中央有关部门迅速作出相应规定。

十一、对在特区内的外商出入问题,参照国际贸易区的办法制定细则。要简化审批手续。按我方核定办理商务的人员,可给予一年内多次往返的签证。

十二、特区生产企业厂房建设地址,要划出一定范围,土地租用,另行制定办法。

建议中央有关单位尽快提出一些立法和章程(如投资法、劳动法,等等)。

中共广东省委

一九七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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