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1981]75号文)
广州市委、人民政府,海南区党委、公署,自治州委、革委会,各地委、行署,各市委、人民政府(革委会),省直各单位:
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中共汕头地委、汕头地区行署《关于办好汕头经济特区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
汕头是我省重要的侨乡和港口城市,工业技术基础较好,对外经济交往较多,周围各县农村经济较发达。我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以来,华侨、港澳同胞中的一些实业家纷纷表示要到汕头投资设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省委认为,只要我们很好运用这些有利条件,汕头经济特区一定可以按照规划很好地办起来,汕头市的经济建设也一定可以搞得更活、更快一些。
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汕头经济特区应以发展出口加工工业为主,充分利用侨资、外资,引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从技术上改造市区原有工厂企业。汕头经济特区应该成为一种高效的“催化剂”,不仅要促进汕头市经济建设的发展,而且要通过特区企业零部件的发外加工,引进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有步骤地发展旅游业,带动整个汕头地区的经济繁荣。汕头经济特区面积虽小,我们期望能够发挥大作用。
当前的关键是要抓紧落实规划,抓紧特区“三通一平”工程的建设,抓紧解决交通运输、能源、电讯等问题,以便为吸引外资投资办厂创造条件。为此,汕头市、汕头地区必须加强对特区工作的领导,下定决心,克服困难,切实做好建设特区的各项准备工作。省直有关各部门应该把办经济特区当成自己的份内事,从工作上和财力、物力上主动地积极地给予支持。一切畏难而退、相互扯皮的现象必须坚决克服。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