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各该省的经济特区单行法规的决定”,作一简要说明。
自去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经济特区条例》,并经广东、福建两省公布以后,引起国外和港澳地区工商界人士的强烈反响和极大重视,纷纷前往各经济特区参观考察和洽商业务,使经济特区的对外经济活动更为活跃,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和经济效果。
截至今年六月底止,深圳市已对外签订各种经济合作合同720项,有76%的项目已经动工和投入生产。由于兴办经济特区,实行了更加开放的经济政策,大大地促进了当地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深圳地区人民的生活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不仅外流的现象大为减少,还有200多外流的返了回来。
这里值得特别介绍的是:由交通部招商局经营开发的蛇口工业区,在各特区的建设中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已使1平方公里范围的基础工程基本完成,兴办了14个企业,合计投资5亿多港币,年内将有5个企业先后投产。今年的地租、码头、出售别墅等项收入,预计可达2000万港币左右。他们的基本经验,一是招商局有较大的自主权,从工程勘测、规划、设计蓝图、银行信贷到对外谈判、签约都能自主,不像现在国内的管理体制那样,层层请示汇报;二是按经济规律办事,工业区指挥部与施工单位都一律以招标方式,建立合同关系;工业区的企业对企业董事会负责,由企业决定自己的经营业务,招商局不予干涉。招商局在蛇口工业区的办事机构,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置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种企业专业公司,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和经济效果。蛇口的管理方式,为改革现行管理体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福建省厦门湖里经济特区的总体规划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厦门市人民政府和特区管理委员会正组织有关单位对扩大的初步设计进行会审,并着手征用土地、进行“六通一平”(即水、电、道路、机场、通讯、码头的六通和平整土地)及首期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准备工作。
广东的珠海、汕头经济特区也正在抓紧进行总体规划和布置中。
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已通过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还只是个原则性的规定,有许多具体的政策和法令尚未公诸于世,如特区企业的登记注册、劳动工资、土地租用及入境出境管理等等,还没有单行法规,致使不少外商仍抱观望的态度。同时,在特区工作的人员也因为没有具体的法规和实施细则,在对外经济活动和处理各项事务中,无章可循,致使放不开手脚和口径不一、处于被动的局面。因此,尽快地制定和颁布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使经营管理方式适应经济特区面向国际市场和利用外资的特点,必须通过一套经济特区单行经济法规进行管理。由于缺乏经验,现在制订全国统一的经济特区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困难较多,宜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自行制订,这样既便于结合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又便于以后补充和修改,并为制定全国经济特区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积累经验。
根据中发〔81〕27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建议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广东、福建两省人大常委会制订所属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的议案。
议案中提出“依据我国宪法的原则”,因为我国设置的是经济特区,所以在制订各项单行经济法规时,必须依据我国宪法的原则,做到“四个坚持”,符合我们国家的性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议案中提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的精神,是为了使两省制订经济特区各项单行经济法规时,参照国家已公布的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制订出适合经济特区特点的经济法规。
广东、福建两省在制定经济特区各项单行经济法规时,要注意听取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意见,以便取得更好的效果。
请各位代表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