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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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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杀女婴的行为直接造成性别比偏高,导致部分男性无法成婚。从16世纪到19世纪晚期,在所有30岁的男性中,有20%以上未结婚。而1800年前后的数据表明,差不多25%的30岁男性还未结婚,有10%~15%的45岁男性仍然单身(曹树基和陈意新,2002)。光棍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时比例还相当高,在社会下层更是如此(郭松义,2000;王跃生,2003)。

大量光棍的存在,常常带来多方面的后果。单身状态常常刺激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采取各种行为,包括非法的或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社会秩序、婚姻家庭和道德规范(Sommer,2000;郭松义,2000)。

首先,不容忽视的是非正常婚姻形式的增多(Sommer,2000;王跃生,2003)。被迫单身的人们不能通过正常的形式结婚,他们便寻求其他的婚姻途径和形式,表现为各种非常态婚姻形式的流行(郭松义,2001;王跃生,2003)。

其次,虽然多数男性渴望婚姻,但仍然有很多终身未婚(Perry,1980;Sommer,2000)。在一些家族中,40岁以上未婚男性占成年男性总数的10%左右(王跃生,2001),比如湘乡陈氏为9.63%,福州赖氏是10%,湘潭谭氏是12.4%(郭松义,1987)。在一般农民和下层人口中,成年男子未婚的比例相当高,大量成年男子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解决性问题(张超,2005)。他们常常不得不以各种方式,包括违法的方式来弥补未婚缺陷,从而使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存在,对传统道德的维系产生冲击和威胁。私通、嫖娼、同性恋甚至性侵害等性方面的越轨行为都是他们得到性满足的方式(王跃生,200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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