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人口被国际社会视为奴隶制度的一种现代版本和对人的基本权益的严重侵犯,二十多年来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中国内地也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Pochagina,2007;王金玲,2005)。拐卖妇女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摧残妇女的身心健康,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和精神文明建设,危及社会稳定(陈士渠,2000)。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中国政府坚决的打击和治理,拐卖人口现象在中国内地基本绝迹。到了20世纪70年代,拐卖人口犯罪重又出现,那时被拐卖的妇女大多20多岁,居住在四川、广西、贵州、云南等西南地区,被人贩子以相当低的价格卖给华中和华北地区的农民为妻(李东,2000)。20世纪80年代以后拐卖妇女现象开始引起社会的注意,特别是1998年以后,政府加大投入力度,拐卖人口的立案数上升。
有学者认为拐卖妇女问题主要是由社会经济因素引起的,与出生性别比偏高现象无关(邓国胜,2000)。然而女性缺失所造成的婚姻市场男性挤压得到学者的一致认同,贫困地区的男性成为婚姻市场上的弱势群体,越来越多的光棍的出现为拐卖妇女提供了买方市场(于滨,2000)。随着“光棍群”、“光棍村”的出现,潜在的妇女需求市场形成,拐卖妇女并卖给出得起价的人作为新娘这种罪恶现象开始复苏。在安徽广德,42个被拐卖女性的买主都是28~36岁的光棍(周瑞平和常青,2006)。在有些村庄,拐卖的女性婚姻占整个村庄婚姻总数的30%~90%(Coomaraswamy,2003)。被拐卖的女性主要来自贫困地区,被卖到女性短缺的地区。伴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拐卖妇女的数量也在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