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1989年11月20日在纽约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是人类有史以来参加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目前已有缔约国193个。2007年11月20日是该公约通过18周年的日子。在中国北京,一些从事儿童工作和儿童权利研究的人在这一天专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了座谈会来纪念这个日子。根据公约第1条,儿童是指未满18岁的人。所以如果说公约是一个“孩子”,到这一年,她就“成人”了。18年来,公约对各国政府以及儿童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这是引人思考的问题。中国在这一年的6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文拟结合修法的过程,讨论公约对中国关于儿童的基本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产生的重要影响。我国从1980年起积极参加起草工作组的工作,1990年8月29日正式签署公约;1992年3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公约,公约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同样在1992年,在批准该公约之前,我国政府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制定了国别方案,即《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十多年来,儿童权利保护领域存在不少经验和教训,需要对相关立法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既要对该法进行技术性修订,更是要巩固和发展我国保护未成年人事业的巨大成就;既要与时俱进,推动崭新的保护儿童理念——新的儿童观在全社会的形成和普及,从而实现我国宪法和法律中的保护儿童的相关规定,更是通过完善国内立法履行我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进行的国际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