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文中,ethics既可译成“伦理学”,又可译成“伦理”。工程伦理(学)可以有两种表述:engineering ethics和ethics in engineering。例如,在美国最为流行的两本教科书书名分别用的就是这两个术语。从使用的频率看,前一种表述略多一些。自20世纪70年代起,工程伦理学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兴起。任丑的研究表明,对工程伦理学是否可能存在三种质疑:法律可否取代工程伦理学?传统可否取代工程伦理学?价值中立说可否否定工程伦理学?尤其是第三种类型的质疑具有哲学依据,且根深蒂固,影响甚大
其一,法律可否取代工程伦理学?
即强调工程法律的重要性,怀疑工程伦理的必要性,认为工程伦理标准或许会扰乱法律标准的持续发展和实施。这种担忧源自对法律和伦理关系的误解。这种误解是法律万能论、道德无用论的混合产物。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目的,法律应当接受道德的批判和审视,基于此,法律得以修正和完善;法律是道德坚强的底线保障,运用法律的力量可以实现最低限度的道德目的。实际上,强调工程伦理标准不但不会扰乱法律标准的持续发展和实施,反而会不断地促进和提升法律标准的持续发展和实施。
其二,传统可否取代工程伦理学?
在西方,法国是以传统否定工程伦理学的典型国家。在法国,正规教育课程认为工程伦理学纯属多余,讨论工程伦理学的发展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在任何一个法国的国家大学的哲学系和工程系的理论课程中都对工程伦理学完全不予设置。在工程学课程中几乎没有伦理教育,几乎没有研究工程伦理学的理论计划。尽管如此,这种传统并不能否定工程伦理学自身的存在。从法国之外的工程伦理学状况来看,德、美、日等国的工程伦理思想以及当今工程伦理学的迅速发展都证明了工程伦理学的重要价值。传统本身包含着伦理的要素,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违背伦理的要素,而和人密切相关的工程中的伦理问题却是充满生命力的活生生的伦理实践。传统自身的滞后和不足不但不能否定工程伦理学的存在,反而要求工程伦理学获得发展。
其三,价值中立说可否否定工程伦理学?
价值中立说则是从哲学理论的高度对工程伦理学可否成立构成的内在挑战。价值中立说认为,真理事实与伦理价值缺乏内在联系,科学家、工程师只需尊重真理事实,对伦理价值可以不屑一顾。休谟和马克斯·韦伯对此作了逻辑区分。价值中立的工程学和价值科学的伦理学就不可能有任何关联,工程伦理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而且即使工程伦理学存在,它也是没有价值的。事实上,价值中立说也不能否定工程伦理学,这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从工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来看,并不存在任何“价值中立”的工程。工程自诞生之日起,就与社会环境、社会事务联系紧密,就与现实中的价值密切相关。当代现实中的工程与价值的关系,无论从深度还是从广度上都比以往更加密切。所谓“价值中立”的工程绝不可能存在。二是从工程的内在特质来看,它自身是具有其内在价值的存在。价值中立说的实质是认为对于包括工程在内的一切客观的考察都是在外部进行的考察。不过,这种考察只能把握外在性、客观性的东西。实际上,对于包括工程在内的任何对象的彻底考察,是考察主体对于自己本身在外部表现出来的主观性的系统的纯粹内在的考察。人的存在及其意识生活和其最深刻的世界问题,最终就是有关生动的内在存在和外在表现的一切问题都得到解决的场所。人的存在是目的论的应当存在,即人是价值和事实的综合存在,这种目的论在自我的所有一切行为与意图中都起着支配作用,在缜密严谨的工程活动中尤其起着支配作用。因此,工程并非纯粹客观的、实证的、独立的,它们建立在承载着价值的人的主观性的基础之上。可见,工程伦理学不但可以成立,而且具有鲜明的现实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