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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欧洲模式给予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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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欧洲法院的良性互动和发展前景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第一,在同一区域的不同类别的国际性法院的判例中,对于同一问题进行不同的解释从而造成矛盾和冲突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现实存在的。类似欧洲这样多个区域性司法机构并存的状况不仅存在于欧洲,而且存在于美洲、非洲等世界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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