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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关证券市场准入与经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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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在1999年5月《金融服务业行动计划》(Financial Services Action Plan,简称FSAP) 出台前,在证券市场准入与经营制度中也贯彻了单一护照制度、相互承认制度、最低协调原则和母国监管原则。1985年12月20日,欧盟理事会制定了《关于协调有关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企业法律的指令》(《85/611号指令》),根据该指令,成员国主管机关对从事可转让证券的集合投资企业(Undertakings for the Collective Investment of Transferable Securities,UCITS)的许可在所有成员国有效,但事实上从事可转让证券的集合投资企业在其他成员国可从事的唯一业务是销售基金单位。1993年,欧盟理事会颁布了《投资服务指令》和《投资公司与信贷机构资本充足指令》。这两个指令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使欧共体证券业市场准入和提供服务自由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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