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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责任承担机制建构的意义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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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转型时期,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如2001年的“银广夏案件”、2003年“重庆开县井喷案件”、2004年“大头娃娃案件”、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和“苏丹红”事件、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2011年的“瘦肉精”事件等。这些侵害不仅影响着当代、后代人的生活,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百姓心理的恐慌,危及到社会的安宁和稳定。面对大规模侵权造成的严重损害,如何进行相应侵权责任的承担和解决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重大难题。大规模侵权责任承担机制的建构由此被提及,该机制建构后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也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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