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修订时,公司社会责任被明确写入新《公司法》第5条。这表明发端于20世纪20年代末的美国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在我国有了实证法依据。尽管从整体上来看,公司社会责任运动赢得了胜利,但是由于传统公司营利性观念的根深蒂固,以及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社会责任在制度操作层面仍面临一定的困难。因此,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声音仍然存在。为此,有必要从更深层面为公司社会责任正当性寻求理论支撑,增强公司社会责任的话语力度。休谟说,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有些联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因此,从人性的角度分析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有助于引导人们从自身的特性来寻找外化制度的深层根源,为制度提供本源性注解,提升人们自觉体认和实践公司社会责任的主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