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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王期”时代的中国法理学——於兴中教授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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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研究已经进入了“无王期”的时代,也就是进入了百家争鸣、平起平坐的时代。换句话说,法理学界“后主流”时代已经到来,主流时代已经过去。在此之前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社会法学三大流派,或者自由主义法学、新分析法学,其中的某个学派可能在某个时间占据主流位置。以哈特为例,他曾经统治法理学界四五十年。20世纪60年代他写了《法律的概念》后,英美法理学一直就是他的天下。后来尽管德沃金日显重要,但无论如何哈特还是一直处于“王”的位置。但这一情况现在已经不存在了。法理学发展的“空位期”(interregnum)到来了。这个时期可能诸侯割据,百家争鸣;可能各派混战,群星璀璨;也可能泥沙俱下,万马齐喑。某个主流学派、某个权威指点法学前程的时代已经终结了。这个含义是很深刻的。这意味着西方法理学的话语霸权已经结束,意味着每一个民族、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学者、法律工作者,都有机会在这个诸侯割据的时代揭竿而起,独树一帜,成就一番事业。当然,理想的状态不应该是形成逐鹿中原的场面,重新产生一个“王”;而是强调,他们目前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可能性及巨大的发展和发挥的空间。这就为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这个时代也为传统的主流与非主流之争画上了句号。此前,法理学界始终存在主流、非主流之分。主流自然而然意味着好、对,应该采取。非主流则意味着被否定、被批判,或者弃之不顾。例如自由主义法学在英美,概念法学在德国,维辛斯基的法学在中国,都曾在一定时间、一定场景下占据过主流位置。但这一切现在看来仿佛都是过眼云烟。在21世纪初十多年的法理学舞台上,已经很难分清谁是主流、谁是非主流。一个派别林立、主次不分的状态已然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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