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是个体地理实体的专称,不仅代表地理位置,也代表地理实体的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域内没有地名管理机构,命名随心所欲,约定俗成。旧时地名多为民间自发起名、改名,口耳相传,虽然不乏社会贤达和官僚士绅命名、更名,好名佳称不少,但也存在一地多名、重名、一名多写、低级庸俗等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名纳入政府行政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地名管理属各级民政部门的职责。“文革”期间,政出多门,管理混乱。1979年末,始有县地名领导小组和办公室。1980年,境内开展地名普查,历时3年完成。1988年2月,县地名办由县政府办公室成建制划归县民政局管理;12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的规定,市政府印发《文登市地名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门有计划组织协调,进行地名标准化管理,公布标准化地名,审定地名命名、更名方案,建立地名档案,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地名管理实现规范化。1990年又展开补查,全市地名正本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