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实行法治和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立法伦理是指法律制度设计与安排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它是人们从既定制度的本质规定和运作框架中引出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或者把伦理道德作为一种尺度和标准,对社会法律制度作道德评判。特定的社会制度的合道德性,主要不是通过这个制度下个体道德品质显示出来并得以确证的,而是通过立法自身的道德性显示出来的。
法律伦理学,案例研究,执法伦理,法律监督,职业伦理
张秀: 湖南浏阳人,中山大学哲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美国耶鲁大学访问学者,华东政法大学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已出版专著《政治义务、法律正义与公民服从》、《多元正义与价值认同》。发表《法律服从的多重辩护》、《正义、功利与平等》、《多元正义的困境》、《全球正义的理论与争辩》等多篇论文。主持国家课题“现代西方性别正义理论研究”,主持教育部青年课题“政治义务、法律正义与公民服从”,上海市优青课题“和谐社会视域下的公民服从研究”,参与多项国家课题和省部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