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会计准则中商誉只计提减值准备的做法,应该允许商誉摊销,摊销期应该不超过10年。同时税法也应该允许商誉摊销的费用在税前扣除。或者允许商誉减值损失税前扣除,使得商誉的成本能够补偿完全,同时也可以降低商誉的税收成本,进而鼓励并购市场发展,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但考虑到我国商誉减值测试方法可能导致的随意性,从而成为企业逃避税收的手段,本文建议,最好将商誉与其他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一样看待,确定年限进行摊销,这样既使得商誉的成本能够得到充分补偿,同时也降低了商誉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发展。
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南昌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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