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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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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狱矫正,但没有改变刑事制裁性,执法人员负有对社区矫正人员行为和状态进行即时监视的法律责任。目前,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大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体现了社区矫正刑事执法的性质。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在于恢复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信念,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帮助其恢复生活能力,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群体。因此,在刑罚执行时,社区矫正也具有社会工作性质。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在册人数总规模达到70多万,接近全国罪犯总数的三分之一。截至2017年6月底,四川省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6.4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12.8万余人,在册3.6万余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在0.2%的较低水平。实践表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保障刑罚执行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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