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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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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在法治国家建设历程中一直处于活跃的状态。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现行司法制度是根据1954年颁布的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确定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的,即在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制度的这个框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苏联的模式。在过去的30年中,虽然这个框架没有根本变化,但司法制度的内容、程序、规模都有了不少发展。根据1979年的统计,全国法院所有工作人员约为5.9万人,到1989年发展到23.4多万人,到2007年更是发展到30万人(其中法官19万人)。30年来,社会对法院的认识与接受程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司法的功能也有了相当的扩展。可以说,30年来司法制度的发展,就是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化过程,就是中国法治进步的过程。当然,30年中司法制度最重要的发展还是通过这些改革措施而体现的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民主性、效率性等。无论是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的改革成果,还是实践中各种具体机制的运行,30年的司法改革把中国司法制度的公正与独立提升到了历史的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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