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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范的中国实践——论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法律体系的历史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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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由《共同纲领》以及四部正式宪法共同确认的基本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法律体系是对基本规范的结构化和体系化,政治惯例虽然可以遮蔽乃至削弱宪法法律体系的效力,却不能根据合法性原则废弃基本规范及其法律体系。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法律体系的历史起点、实践起点和逻辑起点三阶段划分进一步解释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唯一性和连续性,表达了我国宪法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的规范性理由。新中国成立前三十年的法律体系与后三十年法律体系之间连续大于断裂,联系它们的主线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规范,这是我们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法律体系不得不重视的情况,而且只有从法律认识论的视角才能解释我国国家连续合法性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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