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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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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和完善司法管辖制度进一步加以明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省直管县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中共十七届、十八届三中全会均提出“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目前,包括河南省在内的全国各地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考察司法管辖体制和省直管县体制两个不同领域改革之间的关系,由于这两大改革均与现行的行政区划制度有着密切联系,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必然对现行司法管辖体制带来冲击和影响。究竟这两项改革之间存在何种关联,以及如何深化司法管辖体制改革以适应省管县体制改革的需要,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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