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城镇化的理性与理性的城镇化
在线阅读 收藏

发端于草根阶层的J村主动城镇化是农民创新能力的一次集中爆发,在其众多的创新行动中,农民的城镇化理性是一条主线,贯穿于过程的自始至终,农民站在自己的特定位置、基于自己的利益算计来规划、统筹和推动主动城镇化的进程。所以说,J村主动城镇化的过程,也就是J村人城镇化的理性物化的过程,J村主动城镇化的得与失、成功与挫折皆源于其特定的城镇化理性。实际上,在J村区域,发生作用的不仅仅是J村农民的城镇化理性,牵扯其中的还有政府的城镇化理性及第三方力量的城镇化理性,它们在J村区域交汇,既有契合点,又有冲突,其结果,正如我们上文分析所显示的,让J村主动城镇化既取得重大成就,也存在众多的风险性因素。所以,我们认为,管控主动城镇化创新风险应以管控城镇化理性为核心——管控各利益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城镇化理性,推行真正意义上的理性的城镇化:按照城镇化发展的内在规律及本质属性来认知城镇化、规划城镇化、推动城镇化和实现城镇化。

那么,应该如何从概念意义上来理解与界定理性的城镇化呢?我们认为,理解理性的城镇化概念应该首先明确城镇化的主体归属,明确界定城镇化的承担者,即行动主体是谁;其次,既要关注行动主体的工具理性,也要涵盖行动主体的价值理性,唯有两种理性的行动协调、目标一致,才能够推行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理性城镇化;再次,理性的城镇化应该是各类城镇化理性的合力,实现的是剔除不同城镇化主体的局部利益之后的整体利益;最后,理性的城镇化应该是“四化”协同的新型城镇化,即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与我国的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信息化相映成趣、相得益彰。这是本书希望寻找到的既保护城镇化的创新努力,又能够管控好城镇化创新风险的城镇化最佳模式。基于这样的理解,我们对理性的城镇化概念做出如下的尝试性界定:理性的城镇化是政府主导下的城市与农村两大利益群体的协同行动,是在宪法、法律框架体系内的城镇化创新行动,通过发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个积极性,实现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共同繁荣,实现农村文明化、城乡一体化和城乡可持续发展。

构筑理性的城镇化模式,需要管控各利益主体不同的城镇化理性,因之就需要有强有力的抓手和切实可行的方法,否则,只能流于纸上谈兵,难以建构起满足城镇化本质要求的理性城镇化模式。基于对J村主动城镇化的实证研究,借鉴我国其他地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式城镇化的经验与教训,再加上我们的理论思考,我们认为,政治支点、体制支点和基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模式创新是以农村社区为单位,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建构理性的城镇化不可或缺而又共同发生作用的结构性要素。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