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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创制与实施:法如何展开宏观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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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以某种隐蔽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真实地发挥作用的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习惯法,“在当代中国根基之深厚,依然要远远超出我们的自以为是。……习惯法仍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它仍在长久而深刻地支配着普通民众的心灵”。这就给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机关造成了很大压力。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和解习惯法进行司法衡平,不是要让国家法律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和解习惯法做出妥协和让步,而是为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和解习惯法既具有变通施行刑事法的功能,又有克服我国现行刑事法规定固有弊端的优点,并且与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法律文化高度契合,因此应作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变通施行刑事法的最佳机制”。法官们应以某种积极的态度来审视甚至迎合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习惯法的秩序需求,以最终获得少数民族地区民众的认可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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