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法学教育对法学教师的基本要求
在线阅读 收藏

中国法学教育对法学教师提出的要求呈现如下景象。一方面,在不该提出要求的地方提出要求,具体来说,应该由教师自专、做主的地方不放任其自治,以各种政策、文件提出一系列要求甚至不合理的要求,负效应兹彰,令对教师的要求形同具文。另一方面,在应该提出要求的地方却只字不提或者只提出一些模糊要求(如前述对法学第一学位、第二学位的分析),也令对教师的要求相当于没有。针对这一景象,我们能够做的,在笔者看来,只有一途,即:落实制度,在此基础上让法学教师在自己的领地上实现自主。在数年的法律职业训练、熏陶,数年的教学经验及由此形成的偏好的三重要求下,虽然要求每一位教师的教学活动成为一种艺术确为痴人说梦,但对矫正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些深层缺陷肯定有若干助益。在笔者看来,如果能够达致上述主张,即使从微观角度看,也能够令学生“重返”课堂,而非继续令学生“身在曹营心在汉”。在这时,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能够经常碰撞,法学教学活动就可能不仅仅是知识的讲授,更可能成为思想的交流和提升、文化的传承。简言之,仅对法学教师提出要求并不能矫正中国当下的法学教育的缺陷,也不能提升当下法学教育质量,因此更需要对法学学生提出要求。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