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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神卫生法和刑法对非自愿住院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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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进入“中国精神卫生法和刑法对非自愿住院的规制”的主题。在此之前的章节也未远离这个主题,它们通过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以及通过对各国制度的比较,已经概括出一个公正、合理的非自愿住院制度的轮廓和应当具有的品质。

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颁布施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医疗的程序都是最近几年的事情,但是非自愿住院制度的历史却并不短暂,且内容极为复杂。本章第一节回顾了刑事性非自愿住院制度的发展,探讨了强制医疗的标准、程序以及现行制度的不足等问题。实际上,刑事性非自愿住院并不是本书的第一重点,但是也非常重要,而且如果不能将其梳理清楚,精神卫生法范畴的非自愿住院也不能讲得清楚。第二节概述了《精神卫生法》颁布之前实际存在、可以归入精神卫生法范畴的几类非自愿住院做法,分析了它们的运作和弊端,试图揭示制定精神卫生法的必要性和精神卫生法所应解决的问题。之后两节,则围绕《精神卫生法》的制定和根据《精神卫生法》的文本,对精神卫生法范畴的非自愿住院——救护性非自愿住院和保安性非自愿住院——的规制进行了讨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精神卫生法》的意见。第五节从民法和精神卫生法的角度讨论了与非自愿住院和精神障碍患者权益密切相关的监护人问题。第六节讨论了精神障碍患者特别是非自愿住院患者的权利与社会、法律和司法保障问题,其中包括了对精神正常者实施非自愿住院的法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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