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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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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作为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事件,其重要性足以使法学研究的参与者或观察者萌生一条心理界线,将处于连续状态的法学研究区分为“体系前研究”和“体系后研究”。当然,这种划分是对法学研究总体状况中的部分现象作出的特称判断,既不表明所有的法学研究都可以划分为体系前研究或体系后研究,也不表明某一具体的法学研究属于体系前研究或体系后研究。但以下分析表明,作为研究范式的体系前研究与体系后研究,在我国法学领域确属客观存在的学术现象,并且在法学的研究理念、学术偏好、问题选择、材料积累、研究方法、论证模式、成果评价、学科分野、团队组织等诸多方面,呈现出两者之间的明显差异性。通过对这种差异性的深入分析,以求析出其间形成差异的原因,并进而阐释中国法学由体系前研究向体系后研究进行范式转型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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