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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制结构性改革之公司类型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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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问题是公司法的基础问题,以公司类型化为基础分别设计公司法规范,并通过参照适用的技术处理解决统一适用的规范之设置,从而达到公司法内部的体系协调。因此,公司类型化的真正价值在于为不同类型的公司找到最适合的法律规范,这其中除了法律规范的内容之外,还包括法律规范的形式,即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设置,以及任意性规范的自治程度的差异。这一寻找过程是一个横向与纵向的对比研究的过程,纵向对比强调公司类型划分的形成以及发展演变过程,因为始终有一个可以参照的公司类型,因此只要掌握其动态发展的轨迹即可。横向对比则复杂很多,不同的语言、不同的历史、不同的思维模式造就了不同的公司形态,而很多制度规范恰恰是依附于特定的公司形态的,或者说是基于特定类型公司的独特性质产生,并为解决其独特问题的。因此,公司法制度性研究的起码要求是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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