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可以介入行政治理过程,介入行政规则制定、政策形成和行政执法过程,推进行政治理智能化。但人工智能治理也存在局限性,其风险包括算法治理的偏见、个案正义的忽略、政府治理能力的弱化和危及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等。有必要探索以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权利为依归的人工智能法律治理体系,来确保人工智能治理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国家治理,行政法治,法治政府,部门行政法,地方政府法治,行政争议
宋华琳: 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孟李冕: 孟李冕,南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