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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制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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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范是一个国家政治统一性和社会秩序的最高规范。一切可以称为基本规范的东西,就是宪法。从这种宽泛意义上理解,宪法无非是任何国家治国安邦的根本法。一个国家按照某种方式落实了根本法设定的总体目标,就可以成为一个秩序井然、长治久安的理想国度。从实证主义方法论角度看,宪法规定了业已存在的人际关系,也预设了赖以遵循的理想人际关系,遂使宪法追求的国家和社会秩序具有经验和规范的双重效力。然而,对宪法的经验性和规范性论证不能替代正当性论证。宪法正当性命题是衡量理想宪法的系统学理和方法论知识体系。现代性开启以来,支撑宪法正当性论证的学说主要是宪法根据论,借助于法律发现观和某种预先设定的价值观,宪法根据论提供了支撑宪法背后的理念、意志和精神。从制宪者视角出发有助于重新审视制宪理论的发展简史,区分他者制宪与自我立宪之间的界限,以便确立宪法正当性的主体性地位。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论,现代宪法是历史的现实的人自我制宪的现代性成就。作为人民制宪论的组成部分,受害者制宪论确立了受害者作为自我制宪者的正当性地位,保障了受害者及其后代不再沦为受害者的制度框架,为调和宪法的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提供了一种学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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