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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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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新型诉讼形式,是通过法治方式维系和保障社会成员共同福祉的特殊司法制度。自二十一世纪初期公益诉讼在我国发轫以来,我国公益诉讼经历了以公民个人、非政府组织和以法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为主要实践主体的两个阶段。2012年之前公益诉讼带有试验性、自发性和民间性。2012年之后,公益诉讼进入了以人民检察院和法定的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制度化公益诉讼阶段。公益诉讼具有社会公共性、法律规范性和司法救济性等特征,无论由公民和非政府组织自发践行的社会公益诉讼实践,还是由公权力主导实施的公益诉讼实践都是体现公益诉讼一般性特征的规范路径。本章总结了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的形成过程和特点,强化了对检察公益诉讼性质的讨论,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立法者设置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内在价值取向,提出了公益诉讼社会性制度留存的命题以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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