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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职国家的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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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哲学的一个重要面向在于考察国家拥有权力的正当性、属性及其运行方法,以便揭示和界定国家的基础性权力的性质、范围和方向。基础性国家权力包括制定基本规则、裁决纠纷和对外抵御侵略等方面的权力。不同版本的自由主义哲学在基础性国家权力的大小问题上持有不同的主张,霍布斯的利维坦国家和洛克的有限政府国家就具有难以弥合的差距,但自由主义国家理论在描述国家权力的消极功能方面是一致的。国家的消极功能涉及这样一个问题,通过设定和限制基础性国家权力保护个人免遭公权力侵犯,此外,对国家消极功能的定位不因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理论和共和主义(公民或组成成员)的自由主义理论的区分而有所不同。着眼于国家的消极功能及其所保障的国家目的,自由主义哲学成就了自由主义称职国家理论的基本假设。根据这个假设,理想国家被塑造为守夜人式的被动、消极形象,如果国家未能发挥其基础性权力或超越基础性权力都可以视为不称职,为此产生了不及说和超职说两个理论和实践的敌人。不及说认为国家未能发挥基础性权力导致国家弱势而不称职,超职说认为国家在维持刚性秩序方面是合格的,其因干涉私人领域和社会领域事物而不称职。在“不及”和“超职”的两端中显示了自由主义称职国家理论的力量、张力和内在矛盾。对称职国家自由主义理论的替代方案源自工业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与公共治理服务之间的矛盾,在这一矛盾面前,纯粹的自由主义国家理论不是通常理解的纯粹,历史进步的法则也未按照自由主义哲学家心目中的理想标准展开。一个没有有效履行消极功能的国家固然是一个不称职的国家,单纯地履行了消极功能的国家同样不是称职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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