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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监管科技,建立健全金融信息服务监管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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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应用对传统金融监管体制、理念和方法提出了重大挑战,也直接推动了监管科技的发展,为监管部门主动提出构建科技和数字驱动型的监管模式提供了可能。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以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发生演变,功能监管模式和行为监管模式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尤其是国际上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的发展和应用实践表明,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应用的顶层设计,重视和鼓励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的创新导向,重视微观金融信息的基础性工作,提升金融信息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金融信息服务主体是金融活动的一部分,但并非全部属于金融活动。金融信息服务监管既需要依托现有金融监管体制,同时也需要有不同侧重点和其自身特色。金融信息服务的跨领域特性和金融分业监管基础上的有限集中体制决定了应建立一种分散型协同监管体制,即根据金融信息是侧重金融属性还是侧重资讯传媒属性,分别针对侧重于金融活动的金融信息服务和侧重于资讯活动的金融信息服务,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的协同监管体制,不同监管部门针对具体业务进行监管,并推动由协同监管走向合作监管,避免监管真空和过度监管。在此基础上,应推动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实现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合作协调发展;积极主动应用监管科技,针对金融信息服务的重点领域实施行为监管,并加快推进监管科技与行为监管标准规范数字化、监管科技与监管工具开发应用和监管科技与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同时,针对高风险、强创新和对金融消费者影响大的业务,探索建立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管沙盒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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