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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访制度改革及其法治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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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访属于行政信访。与其他类型的信访相比,环境信访在产生原因、涉及的职能部门、矛盾化解方式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在实践中环境信访面临的困境是:一方面,环境信访牵涉较多的行政职能部门,另一方面,鉴于环境污染的特征,信访人走诉讼途径的意愿不强。对于环境信访来说,“诉讼分离”关键在两个层面:一是环境信访去司法化,二是环境信访事项在不同行政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中进行“切分”。构建“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机制是“诉访分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环境信访答复是一种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为了防止环境信访事项在法律程序内“空转”,可赋予环境信访机构以立案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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