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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互联网反垄断报告——基于三大法域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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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迭代发展之际,传统反垄断法律制度呈现滞后性、僵化性、低效性。由于这一原因,美国、欧盟、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在数字经济领域优化与强化法律规制机制已是大势所趋。具体来说,美国执法机关频繁针对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启动反垄断监管措施,而美国立法机关也开启针对美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革新进程。欧盟开始设置以《数字市场法》为代表的新型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公权力机关应当依据本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现状,有序借鉴美国与欧盟的数字经济治理经验,在立法、执法、司法层面开启关于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数字化改革进程,最终建构全新的兼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的中国平台经济治理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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