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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视野下的上合组织成员国民商事司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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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合组织的司法合作开展20多年来,其领域已从安全和反恐逐步扩展至民商事司法领域。在目前民商事司法领域具体合作机制还不多的情况下,全球范围内以及本地区与上合组织有重叠的其他国际组织的现有民商事司法合作机制便成为分析上合组织在这一领域发展情况的重要依据。在全球层面,如联合国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海牙私法会议的《送达公约》、仲裁行业内部的《华盛顿公约》、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等机制,在地区层面,如独联体的示范法、《基辅协议书》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的法院等机制,都为上合组织的民商事司法合作做了铺垫。但由于这些机制间缺乏系统性整合,覆盖面也不完全,仍需要各成员国在民商事司法方面深化合作。中国是本地区经济活动的重要动力,在经济水平、营商环境、地区影响力等方面具有优势,因此可以通过新规则的制定等方式为上合组织的民商事司法合作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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