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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惠及全体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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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农村医疗服务水平是公共服务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目标。2010年12月,青岛在全国同类城市中率先颁发并实施了《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对青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2011年,新农合已覆盖青岛全部农村地区,居民参合率达100%。青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参合居民无地域限制。根据规定,具有青岛户籍、在青岛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区域长期居住的居民以及因就学或服兵役等原因户口已迁出本市现又回到原户籍所在农村居住、不具备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都可参合。

新生儿免缴当年费用。根据规定,符合参合条件的居民,按照自愿的原则,整户参加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生儿出生当年可以随其父母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新农合的筹资标准逐年提高,个人缴费不超过20%。青岛新农合筹资标准从试点之初的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2012年的每人每年最低375元,其中参合居民个人缴费仅占筹资额的25%,住院报销比例最高达75%。

目前,青岛已确定了1337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可以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全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参合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统一实行微机联网、网上审核、即时报销。

新农合制度和同步建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使贫困人口看病就医问题得到改善。贫困人口在享受新农合报销政策后,仍然无力支付医药费用的,医疗救助再给予适当补助,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贫困农民无力参合和无力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问题,提高了医疗保障的普惠性。青岛市目前有6个区市还建立了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统一服务平台,积极推行贫困农民在医疗机构当场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一站式”服务,极大地方便了贫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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