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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在原则和弹性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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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性制度。中国几千年的治乱史,都和土地有关。某些至今还在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者,应该好好读读中国几千年农民起义史和王朝兴替史。

中国从唐代开始,人口大量增加,土地的稀缺性越来越明显,在宋代以后,土地成为国家最稀缺的生产要素。于是,逐渐形成一种国家经济制度:土地私有,可以买卖、出租。土地一部分归自耕农,相当大部分属地主所有。地主再把土地租佃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收取地租,靠农民的劳动养活。农民除交租之外,还要向政府缴纳贡赋和服徭役。随着农业生产环境的变化,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的一种恶性循环:

自耕农逐步破产,出售土地→地主兼并土地→佃农受剥削加深→遇有自然灾害起义→打土豪分田地→土地私有化→由于生产能力不同以及生产环境的变化,农民再次分化成自耕农、地主、佃农→开始另一个循环……

令人尊敬的温铁军教授,在考察了几十个国家的农业发展后,对中西方包括主要发展中国家的土地制度给予了最客观的评价:

不论是印度、孟加拉、印尼,还是墨西哥、巴西,发展中的人口大国面临的共同困境,都是在工业化进程中无法获得外部积累和向外部转移成本,只能从内部主要是“三农”获得资本原始积累,只能在内部消化制度成本。处在这种困境中,如果任由土地私有化和自由买卖,那么,其结果非但不是快速、低成本地实现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反而是一方面农村凋敝,小农破产,无地则反;另一方面,失地农民大批涌进城市而难以就业——实现的不是城市化而是城市贫民窟化。按照西方理论逻辑践行“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化”的结果,无一不是贫富两极分化,农村贫困地区游击战,城市贫民窟黑帮泛滥,甚至走向恐怖主义。1003299

几千年的中国历史表明,土地私有是导致社会动乱和王朝更替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实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就是可供选择的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地制度。

这种制度设计既满足了中国农民“耕者有其田”的长久梦想,又可出租经营权,进行土地流转,在自己离开土地谋取他业时保留一份最后的保障。它既有原则,又有足够的弹性,可以在急速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历史潮流中保持持续的活力。

对此,我们的基本认识是,土地可以在国家法律框架内流转,但不能私有化。

土地流转能够有效改善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进一步激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空间。

土地流转将开启城乡一体化的新路径,适当的集中与合理的土地置换,可以避免农村居民点过于分散的居住方式造成的土地浪费,推进新农村建设,并化解耕地红线失守的担忧。

土地流转还事关国家粮食安全。要发展粮食生产,必须要有适度的规模经营。把粮食安全寄托于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方式上,建立在农民的奉献上面,是不可靠的。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较快的东部沿海地区,虽然有国家的各种种粮补贴,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仍然不高,因为农户普遍生产规模太小,缺乏规模效益。

必须说明的是,在中国,农场规模也不一定越大越好,美国、巴西的大农场经营模式并不是中国土地流转以及农业经营的最佳选择。适度规模,例如50亩、100亩、500亩,也许都是适宜的。

土地流转要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这主要是指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有转出土地的普遍意愿、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民收入已经多元化等。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外力强求土地流转,将是不受农民欢迎的。但是,如果土地流转的客观条件成熟了,政府还无所作为,也将造成土地利用率下降,甚至土地资源被破坏的极端情况。

土地流转的关键在县市,基础在乡镇和村。因为实际操作中很多问题的解决,往往取决于乡镇和村干部群众工作的水平。干部群众工作的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农民满不满意,关系到土地能不能有序流转。

青岛各级政府和乡村社区在土地流转的实践中,培养了一支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队伍,创造了很多成功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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