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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转型期婚姻法的二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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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在社会转型期被定位为私权法,更加注重个人私权、人格独立以及法律方案的可行性,进而婚姻法也从家庭本位走向个人本位。《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更凸显了婚姻法转型期的工具性、开放性以及权利性,婚姻法的身份法本质却要求其必须注重伦理的目的性、问题的本土性以及家庭保护的义务性。实务与理论对婚姻法的双重冲击,需要我们在审视转型期婚姻法特性的基础上,提出更加合理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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