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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区域立法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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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区域立法在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立法内容以及立法效果上存在特殊情形,故应建立与蓝色经济区区域立法相适应的立法协调机制。建议设立蓝色经济区立法协调常设部门,实现对立法主体的协调;实施信息沟通下的契约制度,实现对立法内容的协调;建立表决期限延长及协商加入制度,实现对立法程序的协调;建立区域立法评估制度,实现立法效果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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