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权法学上,土地所有权属于不动产所有权。正如笔者在第二章指出的,由于土地本身的特殊性,土地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其他不动产所有权。这种土地权利制度往往受到人地矛盾、技术变迁、家庭生产组织功能的既定水平、企业家创新才能以及历史文化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特别是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中,土地矛盾的冲突常常导致社会动乱与政权更迭。在中国大陆农村区域内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这是反映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推进农村文明进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小康奋斗目标的必然选择,是不容置疑的。本章将从法制度经济学角度,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一制度结构中存在的一些缺陷进行评析,从而提供人们按照制度安排的“路径理论”进行审视思考,进而寻找土地权利制度创新的最佳“路径”。
徐汉明: 1951年10月生,湖北鄂州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一级高级检察官;国际刑法学会理事,国际检察官协会会员、亚太地区法律协会会员,中国刑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检察学会会长,湖北省法学会、湖北省诉讼法学会、湖北省民法学会、湖北省行为法学会、湖北省经济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兼职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主持完成“诉讼检察监督效力研究”、“检察一体化研究”、《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执纪执法机关自身建设》等10余个国家级重点课题,出版《现代物权与产权制度改革》、《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中国反洗钱立法研究》(合著)、《中国反洗钱法研究》(合著)、《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立法建议》(合著),是中央理论工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基本观点研究”课题组主要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