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由社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出的一种限定用益物权。它是社区农民集体所有权以外的经济主体、民事主体享有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076854。承包经营权则是指社区农户、集体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由承包合同规定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置产品的权利。承包者同时承担不用于非农建设、不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义务。它是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过程中“路径依赖”所承沿与扬弃而来的相关“权利制度”,同社区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创设“路径依赖”密切相关。本章在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的缺陷与绩效进行评估分析的基础上,揭示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流转等,旨在阐明该项制度创新的现实必要性及其前景。
徐汉明: 1951年10月生,湖北鄂州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一级高级检察官;国际刑法学会理事,国际检察官协会会员、亚太地区法律协会会员,中国刑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检察学会会长,湖北省法学会、湖北省诉讼法学会、湖北省民法学会、湖北省行为法学会、湖北省经济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兼职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主持完成“诉讼检察监督效力研究”、“检察一体化研究”、《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执纪执法机关自身建设》等10余个国家级重点课题,出版《现代物权与产权制度改革》、《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中国反洗钱立法研究》(合著)、《中国反洗钱法研究》(合著)、《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立法建议》(合著),是中央理论工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基本观点研究”课题组主要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