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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制度结构的缺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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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围绕社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定方面,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应地创设了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这种基于国家统一管辖权派生出的征用权与征收权及其制度安排,对于调整国家、集体、农民、建设用地单位四者之间的利益矛盾,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制度安排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对于集体和农民利益带来诸多损失,已成为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中十分突出的问题之一,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一次会议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征用制度设为征收与征用并存,以征收为主、征用为辅的制度安排。据此,本文以下使用征收这一主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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