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围绕社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定方面,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应地创设了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这种基于国家统一管辖权派生出的征用权与征收权及其制度安排,对于调整国家、集体、农民、建设用地单位四者之间的利益矛盾,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制度安排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对于集体和农民利益带来诸多损失,已成为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中十分突出的问题之一,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一次会议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征用制度设为征收与征用并存,以征收为主、征用为辅的制度安排。据此,本文以下使用征收这一主定义。
徐汉明: 1951年10月生,湖北鄂州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一级高级检察官;国际刑法学会理事,国际检察官协会会员、亚太地区法律协会会员,中国刑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检察学会会长,湖北省法学会、湖北省诉讼法学会、湖北省民法学会、湖北省行为法学会、湖北省经济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兼职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主持完成“诉讼检察监督效力研究”、“检察一体化研究”、《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执纪执法机关自身建设》等10余个国家级重点课题,出版《现代物权与产权制度改革》、《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中国反洗钱立法研究》(合著)、《中国反洗钱法研究》(合著)、《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立法建议》(合著),是中央理论工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基本观点研究”课题组主要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