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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与新农村秩序和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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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的乡规民约以及新农村建设的主题把“乡规民约”看成一种自发秩序成为可能的规范性基础,而这些规范运作起来能够很有效率,能够发挥实际的作用,根本原因在于它不是由外而内强加上去的,而是村民自我组织、自发构建出来的使社会秩序成为可能的行为规范,因为有这样的自发性基础,也就保证了建立于其上的社会能够持久和稳固。“乡规民约”尽管具有“法的精神”,但是却不以抽象地辨识纠纷案件背后的法理学依据为根本目的,也谈不上超越个人情感之上的正义理性,它根本的关注点在于尽快解决纠纷,恢复社会的既有秩序,实现社会和谐的终极目标并终止于此。这一点确保了在国家法鞭长莫及之时,地方秩序依旧能够得到维护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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