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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立法原则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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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中国风景名胜区形势与展望》绿皮书中,规定了风景名胜区工作的基本方针: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这大体上也就是国家对于自然遗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态度。许多年来,人们不停地讨论、争论,甚至辩论,然而就在这些讨论的同时或者是辩论之后,山依然在开发,树依然被毁坏,水土照旧流失。从始至终,都是抗争和遗憾交相辉映,在司空见惯的遗憾中伴着无奈的抗争。长期以来,很多有识之士在各种场合不停地呼吁,希望通过严格立法,保护现存的国家自然文化遗产。我认为,针对自然文化遗产立法应该提出的第一个原则是避免法律的空洞和空泛。简单地说就是:我们所需要的这部法律应该简捷求实,避免空话。落实到法条、篇幅和文字上,应该短小少:法条短,篇幅小、文字少。只有这样,才能便于宣传记忆,便于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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